快速业务通道

用Flash画钢笔

作者 佚名技术 来源 服务器技术 浏览 发布时间 2012-07-08

今天给大家写个教程,主要讲述质感的表现问题,同时也想借此问下大家,我这么些做法是不是很傻. 步骤(在FlashMX里制作): 1 新建一个Flash文档. 2 "插入"-"新建元件",名为pen. 3 将看到有一空白的图层,把该图层命名为"笔身表面". 4 用线条工具,箭头工具或者部分选取工具把笔身的形状勾出来,颜色可以不用管,因为最后线条是要删掉的. 5 接着就是最让我头痛的颜色填充问题了. 5.1 要体现质感,用渐变是比较好的,而且比较容易确定的要把笔身画成接近圆柱形的形状(笔尾部分除外),所以渐变是从上到下的线性渐变.接着渐变从上到下应该是深->浅->很深,首先从深到浅是因为光线射到圆柱的表面的时候,总有些地方是直射,而有些地方是斜射,所以对光的反射程度不同,而下面要很深是因为下面在自然情况下,是光通常比较难射到的地方. (注明:以下颜色填充均是整个渐变区域跟形状区域重合,有特别说明的除外) 5.2 但是我发现仅靠这个理论是不能很好地去指导我配色的.尝试了上面的渐变方法,发现根本就不能满足我的要求. 首先我要求很深的地方也不能太深,所以就先尝试了下面的这种颜色搭配(其中数字代表RGB值,Alpha均为100%)
这样画出了圆柱体的那种感觉,但是觉得表面不够光滑,光的反射还不强(可能笔尾那部分很不舒服,因为笔尾是椭球体,应该用放射填充,所以要另外处理). 为此,我把颜色的对比度稍微调大一点 虽然光感还是不强,但是我看到的实物,在白天,深色部分显得并不深,所以我不能把颜色调得更深.真是让我头痛啊!我再仔细地对着实物的钢笔观察一下,发现中间部分亮度应该再调大一些. 这次算是好了很多,但是整体感觉还是不够明亮.
5.3 再观察了实物一遍,发现高光部分其实区域并不宽.是个很窄的线条,但是又不缺乏渐变.所以我尝试把中间的区域调窄. 光感强了很多,但实在很不像样,特别是找不到圆柱体的感觉.
把高光区域调宽,形状像圆柱体,但不光亮,想在光感和形状之间找到一个合适的平衡点实在很难,而且在这个平衡点附近,配出来的图形很难看.
再仔细地观察一遍.发现虽然高光区域跟非高光区域的颜色亮度差别比较大.但是高光区域附近有些地方还是比较明亮的,而且好像是高光区刺激眼睛的结果.所以,为了不影响圆柱体的形状,我尝试在较小的区域里调整高光. 我总觉得这么做很容易产生一种感觉,就是像一张纸条贴在上面一样,所以有点生硬.无论怎么调,在很窄的区域里,感觉就不像是发光,而是平面上贴个纸条.如果调整区域变宽,就会因为变化不够突然而缺乏强烈的光感. 5.4 郁闷死了!怎么调才行啊?! 伸了下懒腰,扭了下脖子,但是眼睛始终凝视着那根钢笔,因为在我心里头,成功的决心一直没有动摇.
转身眨眼之间,脑海里多了两个钢笔的画面,一个是完全对着自然光时的形象,一个是光完全给我身子遮挡时的形象.一下子又不知道是什么感觉,但是有种直觉,就是两者之间只是差了那么一点东西,但足以影响钢笔在眼球中的质感形象.
于是我尝试让钢笔重新对着光,然后又完全把光挡住.嗯,的确就差一些东西.对了!就是一条光线,这条光线不是钢笔与生俱来的,而是天公赐予它的一缕阳光.阳光的力量赋予了钢笔以无穷的光辉.没有了它,钢笔将暗淡无光.
灵感来了!我只要先把圆柱体的感觉画出来,就可以很容易地画出钢笔无光照射时的那种感觉,然后,我再在表面另外添加一个发光条,就可以了,而且一点也不影响对笔形状有决定作用的渐变填充.简单来说,形状和光感两部分独立来处理,就可以解决两者间处理时的矛盾.
此时,找回最初配色最像圆柱的方案. 然后在此基础上加个高光区域. 高光的感觉在网上相信大家都见得比较多了.就是简单的从白色全不透明到白色全透明的渐变,而且可调整性大,非常好用.
继续在pen元件里添加一个图层,名为"笔身

凌众科技专业提供服务器租用、服务器托管、企业邮局、虚拟主机等服务,公司网站:http://www.lingzhong.cn 为了给广大客户了解更多的技术信息,本技术文章收集来源于网络,凌众科技尊重文章作者的版权,如果有涉及你的版权有必要删除你的文章,请和我们联系。以上信息与文章正文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,如果您要转载本文章,请保留以上信息,谢谢!

分享到: 更多

Copyright ©1999-2011 厦门凌众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优通互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

地址(ADD):厦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3号701E(东南融通旁) 邮编(ZIP):361008

电话:0592-5908028 传真:0592-5908039 咨询信箱:web@lingzhong.cn 咨询OICQ:173723134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》闽B2-20100024  ICP备案:闽ICP备05037997号